
放宽小学入学年龄回归法律本意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年龄铁定的截止日了。
按照目前很多地方幼升小的硬性规定,只有年满6周岁的孩子才有资格上小学。而且,计算6周岁的标准是以当地的8月31日为限,迟一天都不可以。这意味着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上小学只能推迟一年,比同年的孩子要多上一年幼儿园或学前班,这直接诱导一些孕妇为了让孩子早一年上小学,不得不在8月31日前扎堆选择剖腹产,直接推动我国剖腹产率居高不下。所以,社会上一直有强烈呼吁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诉求声。
教育部这一次明确指出小学入学年龄的截止出生年月交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看上去实行很多年的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年龄铁定截止日了,放宽小学入学年龄成为一个机会。但在笔者看来,这恐怕是大众的一厢情愿,要想打破8月31日是入学年龄计算截止日的规定并不那么容易。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国家教育部从来都没有明确规定入学年龄划分标准以8月31日为截止日,这个计算标准本身就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的。换句话说,小学入学年龄的截止出生年月交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任何的改变,还是与过去一样。
事实上,各地纷纷划定8月31日作为年龄标准截止日,完全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1条则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见,法律的本意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只要没有特殊情况,那么家长就必须送孩子去上小学,6周岁本是儿童上小学的最迟年龄上限,并不是说小于6周岁的儿童不可以去上小学。只不过由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理解错误,在实施办法中禁止小于6周岁的儿童上小学,这才是以8月31日划分6周岁标准的由来。从这个角度说,放宽小学入学年龄,并不只是顺应社会呼吁和诉求,更是回归法律本意。
因此,在小学入学年龄上,应当回归法律的本意,应允许未满6周岁但已经接受完学前教育的儿童上小学,更多的尊重家长意见,而不该把已满6周岁作为小学入学的前提条件。此外,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允许学生留级,只要学生和家长有意愿留级,学校就不该拒绝,这能有效解决低龄儿童上小学可能引起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