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公民权利也须有“边界意识”
一名拍客,巧遇一对男女在大街上发生矛盾,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出于义愤,拍客举起手机,将男方殴打女方的过程拍摄下来,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殊不知,发生矛盾的男女为一对夫妻,该段视频的流出和传播,给夫妻俩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夫妻俩遂以拍客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拍客告上法庭,要求拍客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这名拍客输掉了官司,不但要对当事夫妻做出公开道歉,还要进行必要的精神赔偿。
法院之所以做出现在这种判决的根本原因,不是根据拍客的行为是不是有主观上的恶意,而在于这种行为对当事夫妻所造成的客观结果。
我们常说官员个人或政府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要有“边界意识”,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同样的道理,公民在行使个人私权利的时候,同样也要有“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私权利就对别人的私权利造成侵害。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时,都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兴起,很多人兴奋于我们进入了一个人人都掌握麦克风,可以发出自己声音的时代,但发出的声音,做出的行为,显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们表达的权利,也要有属于自己的“边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