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执行不难”尽快成为司法新常态
失信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人民法院步步紧逼,压缩“老赖”活动空间。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披露,全国法院针对“查人找物”难题,着手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查控体系,实现多种财产“一网打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攻坚克难,乘势而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些年来,一谈起法院执行工作,人们总会感叹“执行难”,执行难也似乎早已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常态。执行工作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环节,倘若法院的判决书无法执行到位,那么司法公正也就无法兑现甚至沦为一纸空文,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从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高度重视破解执行难,让“执行不难”尽快成为司法工作的常态。
让“执行不难”尽快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必须出狠招奇招破解执行难,用信用惩戒的“黑名单”制度强力挤压“老赖”活动空间。执行难难就难在当事人规避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有必要继续推广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与有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既暴露了司法执行力不足的软肋和短板,也暴露了信用惩戒机制的缺失和短板。破解执行难,就必须补齐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缺失的短板,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真正让形形色色的老赖们寸步难行和无处遁形。
破解执行难,提升司法执行力,就必须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全方位惩戒,让老赖寸步难行。最高法院曾对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决定,并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此外,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此举对于惩戒企业法人的老赖具有实际意义。限制老赖消费的信用惩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老赖”们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信用惩戒的目的就是要使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寸步难行处处受限,只有提高其失信成本,才能倒逼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实践中,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与司法拘留、刑事处罚一起,可以形成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组合拳,让老赖难赖其应尽义务,为其违法“拒执”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破解执行难必须强力挤压“老赖”空间,用信用惩戒的“黑名单”制度,让“老赖”寸步难行付出应有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让“执行难”不再成为司法工作的常态,让“执行不难”尽快成为司法新常态。
近日有市民发现,有烟酒店为迎合消费者,对烟草“限价令”置之不顾,公然贴出“天价烟”标价摆在柜台上售卖。记者走访发现,超出“限价令”规定最高售价千元每条的香烟品类比比皆是,其中有的香烟身价甚至翻了近10倍,卖出近4000元的高价。(2月15日《北京晨报》)
@张楠之:与“天价”有关的炫耀性消费背后,是一群普通人很难理解的人和事,有关部门有必要循着这条线查一查,看看到底是谁最终消费了它们,而这些最终的消费里,又有多少腐败的成分。
“我儿子准备用公款招待亲戚朋友,请组织上提醒他不要犯错误!”农历正月初六,湖北蕲春66岁的高婆婆一大早就来到县纪委,向值班人员反映其儿子的违纪倾向。获悉情况后,蕲春县纪委迅速安排驻县交通局纪检组对当事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将可能发生的公款吃喝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2月15日《湖北日报》)
@徐甫祥:高婆婆的深明大义,固然可以证明家庭助廉的作用,但对于这名官员所在部门及当地纪委而言,却不应仅止于此。只有“喜”中见“忧”,透过这起流产的公款宴请,洞悉其中的管理及监管漏洞,从而“亡羊补牢”,筑牢防范公款吃喝的“篱笆”,才是应取的态度。
元旦期间,济南市章丘区绣惠镇61岁清洁工傅女士因感冒在村诊所输液,让老伴儿替她工作了两个小时,结果被监督员发现后,扣罚了100元工资。傅女士觉得罚款重,就打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希望能减免罚款,但她却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2月15日 中国新闻网)
@黄齐超:身正不怕影子斜,倘若企业自己的管理经得起法律法规的考验,又何惧员工投诉挑刺?凡是畏惧员工投诉的单位,必然有不愿示人的龌龊。拒绝员工投诉,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企业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视员工如亲人,公平公正且又人性化地管理。
因监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口袋”,由此产生乱盖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败问题。近日,记者走访河南省部分地市发现,一些乡镇矫枉过正,权力“越位”,“放错位置的村委会公章”又被“挪了窝”,到了乡镇政府“柜子”里,成为乡镇政府“代管”的对象,有的已长达5年之久。(2月14日 新华网)
@宋建生:“村章乡管”,该放下还是要放下,该松手还是要松手。把村级公章放在乡镇,除了特殊情况外,于情于法都说不通。一个村有一个村的情况,一个村有一个村的问题,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对于问题严重的村,必须“村章乡管”。对绝大多数村而言,还是应该“还章于村”,切实解决群众盖章的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