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提前介入征地拆迁有助司法公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办法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并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此外,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众所周知,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具有很强的中立性,这也是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只有法官秉持中立态度,不偏不倚,才能确保兼听则明,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严禁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既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也是维护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首先应该明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事项属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种体现。而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则应依法做好审判工作或审判辅助工作,即两者隶属于不同的权力运行范畴。假使要求法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极易导致法官自身的功能定位错误,也给外界带来法官不务正业的负面印象。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再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很可能会让其不堪负重,并降低审判效率,导致出现“迟来的正义”。

  尤其值得说明的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往往牵涉到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且容易导致激烈的矛盾纠纷和对立冲突,非常难以化解。这并非是说让法官远离纠纷,而是说,根据有关法律,此类纠纷有可能以诉讼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或者一些征地拆迁案件依法仍应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判并执行。

  那么,如果要求法院提前介入征地拆迁的话,其身份就成了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属于被征地人或被拆迁人的相对方。假设形成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就会让法院或法官很尴尬,因为,在之前的行政管理事务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现在又成了对相应纠纷进行裁判的一方,即法院同时担任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显然是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做法,会引起一方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产生司法不公,“法院和政府是一家,起诉政府也不会赢官司”的印象。

  简而言之,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征地拆迁,既可避免法官荒废主业,沦为地方政府的“马前卒”,又可让法官更加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并有助于配合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树立当地良好法治形象。当然,地方有关部门也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再给其摊派无关事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加快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