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管住嘴才能享受“封口费”
在中国资本市场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国美控制权之争”,在7年后才迎来最终篇章。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原国美电器集团董事会主席陈晓因违反从国美离职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需向国美全额退还协议对价款1000万元。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二审,时隔多年,这起广受瞩目的1000万元“封口费”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所谓“封口费”,其实是信守保密合同的对价款,即履约酬金。从法律上讲,公民、法人具有隐私权、商业机密权等,不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和秘密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即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如果因泄密给单位、企业造成损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保密协议是把保密的范围、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只要保密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效力性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当时陈晓作为离职高管,除了一定期限内的竞业禁止法定义务外,是否还负有《公司法》特别规定的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保密义务,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作为法定保密义务的补充,上述《协议》重新约定了保密事项,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陈晓就应信守承诺,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保密和承诺义务,未经司法、税务等有权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或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等,则不得对外泄露、披露保密事项,或擅自发表不利言论,否则即构成违约,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依协议约定退还“封口费”,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需明确的是,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是两码事,该1000万元是信守协议保密义务的对价款,不是《劳动法》上因受竞业限制而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没有采信陈晓“高管经济补偿金”的辩词,依法有据。
承诺保密、不发表负面言论,据此获得“封口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应诚实守信、谨言慎行,依法管住自己的嘴。管不住嘴,背约弃信,损坏对方合法权益,自然不应再享受“封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