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孕不能轻言“放开”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来,不孕不育成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北医三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王丽娜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一方认为,代孕要有“刹车”,不能任意行驶。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代孕是明令禁止的。早在2001年,原国家卫生部就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161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现在人们的观念中,“借腹生子”一直是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父母身份的确认。因为孩子是“代孕妈妈”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其已经把孩子当成自己亲生的,尽管一些代孕协议中明确规定“代孕妈妈”将与孩子永不见面,但是,这种血肉相连的母子情割舍得了吗?这无疑为今后的道德伦理纠纷埋下了祸根。

  对于代孕,不能轻言“放开”。相反,禁止代孕行为,只能加强,不可削弱。一项新技术的诞生,势必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其监管层面的跟进和同步,而不仅是伦理上的指责和法律缺位的抱怨。我们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为,又应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然而,对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行为的管理,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卫计部门的诸多部门法规,显得既庞杂又针对性不强。但是,有关部门不能放着现有的法规不用,坐等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因此,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加强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