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分化肥 管理不当致村民伤残需担责

  本报讯(崔道远 冯媛媛) 今年60多岁的陈老太听到村里大喇叭广播要分化肥,为了能够抢先得到优质化肥,陈老太于当天上午早早就到了村委会院内等待,没想到人太多,现场毫无秩序,致使陈老太被挤下台阶受伤。因赔偿问题老太太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025.54

  陈老太系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村民;2015年3月29日,该村村委会组织分领化肥,向村民广播,化肥分两种:一种是普通的,一种是好点的,好的数量有限,先到先得;陈老太得知后,前往村委会分领化肥,因人多拥挤,秩序混乱,陈老太被挤倒;当日,陈老太在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就诊,其伤经诊断为“胫腓骨骨折、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7天;庭审中,陈老太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因伤致左胫腓骨骨折接受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治疗,现遗有左踝关节部分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此次分发化肥活动的组织者,采取不合理的宣传方式,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老太作为60多岁的老年人,本应意识到参加此次分发活动人员众多,仍要参加,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本案中的村委会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陈老太现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