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高赔偿额 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黄墨白)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对侵犯“紫玉山庄”商标专用权案、侵犯USBkey发明专利案作出判决。判决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两案的主审法官就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该院通过案例发布的形式落实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紫玉山庄”商标专用权案主审法官司品华介绍,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侵害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玉山庄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海润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但知产法院查明,海润公司在收到紫玉山庄公司的律师函后仍拒不纠正、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其次,在《商标法》第63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将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予以充分考虑,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相对应。故终审判决支持紫玉公司的全部诉求300万元。

  侵犯USBkey发明专利案主审法官何暄介绍,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发明专利,判决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在审查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这也是首次在判决中对律师费的赔偿依据进行了明确。

  知产法院副院长陈锦川告诉记者,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北京知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明确加大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力度。

  陈锦川介绍,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分析,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平均判赔额达到45万元,大幅提升了司法保护水平,有效地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和保护作用。“紫玉山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之前的“蒙克雷尔”商标侵权案中,都是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确定赔偿数额。在“动态平衡阀”发明专利侵权案中,综合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主观恶意、专利产品及被控侵权产品单价、行业利润等因素,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在“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全额支持了原告450万元的赔偿请求。

  除此之外,知产法院也充分发挥证据制度在加大保护力度方面的作用和注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程序性措施的适用。例如在“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中,在严格审查案件胜诉可能性以及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前提下,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涉ATM机专利侵权案中,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