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裁判文书应杜绝选择性上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针对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将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周强认为,裁判文书公开能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倒逼法官加强能力建设,杜绝暗箱操作空间,督促广大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颇具气魄地力推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不断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让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上网“晒”出公平正义。截至1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总量22497064篇,访问总量超33.8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2016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并明确了多项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裁判文书“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司法裁判这一“公共产品”置于阳光之中,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阅和监督。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说是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实质性的区别。法院依凭审判权这一公权力作出的司法裁判显然属于具有共享性的“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布裁判文书也是基于司法裁判这一“公共物品”的内在属性。另外,公布裁判文书还是尊重和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公民作为为司法审判提供纳税支持的纳税人,有权利知晓、了解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也有权利对裁判文书进行品头论足。公民的司法知情权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

  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部分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一些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充分,有的还暴露出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公开应该避免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要避免选择性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原则上要覆盖所有案件,遵守“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应上网公布,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只有最大范围地公开裁判文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裁判文书是法院的脸面,是司法领域的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等多重功能。每一份上网的裁判文书都是接受网民检阅的司法考试答卷。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让亿万网民“围观”和审视,其实是司法机关接受广大网民监督和考问的开放性司法考试,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和司法能力的考核。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让所有裁判文书都上网“晒”出公平正义,让广大网民在每一份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上都检阅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对作为司法审判产品文本载体的裁判文书都拥有发言权和评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