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切忌重走老路

  9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个月的征求意见。媒体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自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重新修改,完善相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确有必要。但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务必汲取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弊端,避免新时期社会抚养费征收重走老路,损害公民正当权利。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符合其立法本意,严格限制于经济制裁范畴并保持谦抑性,不能在征收过程中随意越界;其次,应考虑在已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仍然将超生与获取某种资格或工作机会挂钩是否妥当;再次,要想让征收社会抚养费更具有正当性,就得做到专项使用,全部上缴国库,主要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改善优生优育环境等。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是新问题,但切忌重走老路,要重视征收程序及依据的合法正当,真正地实现以经济手段引导人们理性对待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