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公开宣判暴力妨害公务案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高歌)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纪某某二人妨害公务一案。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因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案件。
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河西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本市河西区广东路366号店面后,伙同被告人纪某某及赵某、苑某某到达现场阻碍执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被告人纪某某不听劝阻,在现场使用手机录像,执行法警毛某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纪某某将毛某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别伤。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等人带回河西法院,并将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司法拘留。同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在天津市拘留所将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抓获。案发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右腰、膝挫伤,右侧口角处黏膜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7月19日,河西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河西法院近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保障,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该案为上述《规定》出台后河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密切关注。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庭审标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综合裁量案件具体情节后,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量刑规范化的基础上对二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显示了河西法院对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行为的零容忍,有效遏制了阻碍司法、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捍卫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