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的渊源之大理寺

  现在,中国的审判机构被称作“法院”或“法庭”早已不足为奇。若追问“院”的来历,可以联想到清光绪三十二年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一词历史悠久,其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突显司法裁决之真谛。只不过自春秋战国始,理取决于力,至秦时,主管刑狱的最高机构因此改成“尉”这一饱含军事色彩的字眼。因属宫廷之官,遂合称为“廷尉”,既属“刑起于兵”之明证,也带有司法从属行政之意蕴。汉景帝时在“理”官前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作为帝国最高司法机构之名,彰显司法审判之目的与意义。而后审判机构之称谓在“廷尉”和“大理”之间反复。直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大理一词沿用至清末。

  “大理寺”之称亦起于北齐。因北齐的汉化程度较高,故仍旧沿用九卿之设,将少府改为太府,合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鸿胪、司农,称之为九寺。自古“九卿”同“九寺”,《释名》曰:“寺,嗣也,官治事者相嗣续於其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而正式将“九寺”与官职连用始于北齐,“大理寺”之称谓遂始于此。《周礼·天官》云:“寺人,掌王之内人人及女宫之戒今。”郑《注》曰:“寺之言侍也,取亲近侍御之义。”足见“寺”之名分极高,乃皇帝之左膀右臂。因九卿所管事务皆皇家事务,对蔑视皇权王法的违法犯罪之惩罚当然归于皇帝。又汉明帝时摄摩腾自西域白马驼经来,初止于鸿胪寺,遂取寺名,创立白马寺,此后浮屠所居皆曰寺,此为寺庙之称谓之来历。

  “寺”和“院”的称谓都是指向皇帝家内的事务。大理寺亦或是大理院,主要职权还是以皇族皇权为核心的,具有极强的家父主义情结,也是化国为家,家国同构的真实反映。在此基础上,对“寺院”的循名责实也就能够十分准确地表达出中国传统司法“家长主义”的鲜明特征,“司法家长主义”具体体现为皇权的司法掌控,显示出显著的“庭院政法”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