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防范欠薪比法律惩戒欠薪更重要
四川攀枝花工人田某等18人的工资被拖欠,他们十分着急,可老板顾某就是拒不支付,还玩起了失联。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作出判决,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据了解,8月9日,四川省法院公布了史上最严惩戒失信执行“老赖”12条措施。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四川省法院公布史上最严惩戒失信执行“老赖”12条措施,依法惩戒恶意欠薪者。此举为恶意欠薪者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不过,司法毕竟是终极救济手段,劳动者只有在穷尽一切维权手段,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能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要完成这些法律程序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再者,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案,劳动监察部门和公检法机关能否快速联动,能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公检法机关在立案、公诉、审判与执行等环节,是秉公执法还是受到权力、金钱的干扰,还有待观察与验证。
因此,要治理欠薪顽疾,不仅法律要做好终极司法救济,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前移监管关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欠薪。欠薪发生以后,法律再来惩治恶意欠薪者,是一种马后炮式监管方式。应对恶意欠薪,与其法律当“灭火队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做好“防火队员”,筑牢法律制度防线防范用人单位欠薪。
早在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就明文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法已经颁布21年,劳动合同法生效8年有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领域需缴纳一定比率的工资保证金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行业也比照建筑领域缴纳工资保证金。如果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办事,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由职能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讨薪本不应该成为问题。
欠薪问题的根源除了劳动者弱势、老板无良以外,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力不够、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十分必要。同时,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强大的执行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欠薪者的欠薪成本,对恶意欠薪行为果断亮剑,工资做到按月发放,欠薪事件将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如果劳动者权益平时不能落实,司法救济渠道不畅,不仅欠薪者肆无忌惮,劳动者的尊严底线还会继续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