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灾险破冰还需多方跟进
作为自然灾害多发区的中国,在涉及自然灾害保险的各方面,无论是灾险种类、灾后保险赔偿率还是相应的灾险制度建设,都不能与我国所频发的灾害程度相匹配,因此7月1日起,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的销售具有“破冰”意义,但从整体来看,巨灾险破冰还需多方跟进。
从灾险种类来看,地震显然只是我国频发自然灾害中的一种,近期我国长江中下游所遭遇的洪灾,多山地区如湖南、四川所频发的泥石流灾害以及福建、浙江常遭遇的台风等等,每一次都给民众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实现地震巨灾险可谓第一步,但我们迫切需要于巨灾险领域推出更多的公共产品。
而从政府职能和意识角度方面,地方政府显然要跳出以往的大包大揽的行政习惯,不能再似撒胡椒面一般的表层救助。事实上,从政府补偿向公共产品的转变,本身就是未来政府职能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求政府要将有限的救助资金集中用于因灾致贫且难以自助脱贫的家庭身上,这不仅能提高政府效率,也能减少低效、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同样,基于不同地区的灾险发生概率不同,民众的收入水平不同,家庭财产积累能力不同,家庭对原有财产的依赖度也会不同,那可支配用于购买灾险的资金自然有异。这些就决定不同地区的政府在民众购买灾险公共产品方面需承担不同的补贴份额,也就需要在立法和实际操作层面采取不同的购买模式予以必要支持。
在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基金归集、定价模式、理赔方法等方面,还有赖于结合各地区气象指数、每次因灾受损的情况、受灾人数分布等数据进行统计,还有赖于对理赔效率、资金审核把关、责任限额等方面进行有效规范,同时也有赖于此番地震保险运行的实践经验累积,这不仅对保险行业内部规范提出了新要求,也对2017年底需要完成的巨灾保险立法提出了新挑战。
同样不可忽略的是,随着我国预防、治理自然灾害能力的提升,相应自然灾害发生可能性、造成损失的程度等等都会降低直至不再发生。而这就要求相应灾险的保险费率等需及时调整,就要求对单位周期内灾害发生的规模、损失情况、损失保险比率等进行公示,让民众对可选灾险的相关情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这本身也是灾险产品应具的公共性、透明性所决定的。
可见,地震灾险实现了巨灾险领域的“破冰”,但要真正让民众的家庭财产能够不被自然灾害所洗劫,显然还需要多方面并重,通过巨灾险立法、政策跟进,在自然灾害面前树立起民众私有财产保护的人文神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