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意见彰显人文担当
7月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救助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等8种情形,将通过国家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进行司法救助。
从理念上讲,“刑罚的历史是人类法益的历史”,从肉刑、耻辱刑再到自由刑与罚金刑,在一段很长的时期都将刑法追求的正义限于对加害人的报复,并通过报复对潜在犯罪人进行吓阻,推崇“惩罚是对犯罪的报应”的理念。但随着社会本位的新派理论的逐渐兴起,我们认识到刑法的正义不应止于一面,也因此将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纳入刑法目的范围。
通俗地说,以牙还牙、以命偿命的方式固然满足了原始的报复欲望,满足了惩治犯罪甚至威慑罪犯的社会治理目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目标已经全部完成,因为我们在司法进程中只看到了社会欲求的报应与管理需求,却不可避免地轻视甚至忽略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生存需求。
当然,本次司法救助意见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但正如“人死不能复生”,被害人重伤、残疾或死亡造成的生活困难、被害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这些恶劣情形并不会随着加害人的严厉惩罚而产生好转,反而在加害人无力赔偿或通过诉讼程序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的困顿局面只会愈加凸显出司法的无助与无力。而这,显然有违司法为民的精神,亦体现不出其人文理念。
从以往“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对经济困难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减免”到如今八种情形下救助金的全面覆盖,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到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本次司法救助意见可谓实现了多重跨越,彰显出司法的人文担当。
其一,将司法救助阶段、救助范畴进行扩充,不再只限于诉讼费用的缴纳、不再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与援助,同时还将举报人、证人及鉴定人亦纳入救助范畴;其二,明确了司法救助对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八种情形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从而对司法救助对象进行界定;其三,对部分司法救助提出附带条件,如涉诉信访救助后不得违背息诉息访承诺,救助申请人不得故意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等,从而降低司法救助金被滥用的风险。
此外,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基准,对申请和发放程序、资金保障及相应监督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的配套,让司法救助更加明确并更具有操作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完善了司法救助的体系构建,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于中国的法治进程而言具有独特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