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律师进体制,期待实现有凤来仪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律师、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不同的法律职业,不同的法律职业具备相同的专业知识、相似的思维方式,有着共同的正义追求,天然有着相互流转的趋势。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流动,能够增进职业之间的理解与尊重,更能够增强职业内部的竞争氛围,对法律共同体共生、共荣、共进大有裨益。

  尤其是在整个法律圈不同群体在舆论场出现话语割裂、立场分裂、观点撕裂的现实语境中,更加需要不同法律职业者能够站在他方立场去思考问题,否则,即便法律群体形成了法治共识,也将因对法治实现途径、方式的重大分歧,导致难以形成共同推动法治进步的合力。

  职业之间的互融、互通显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方立场的分歧乃至对立,促进共同发展。为了建立起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律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可是,制度要照进现实,体制内要实现对体制外法律人才的吸纳,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打开吸纳之门,畅通吸纳之路。二是在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中,将不达标者排除之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让体制对体制外的人有吸引力。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法院有过一些遴选律师当法官的尝试。遗憾的是,对于法院伸出的橄榄枝,律师们似乎少有“买账”,还屡屡吐槽。从实际情况看来,辞职当律师的“前法官”要比改行当法官的“前律师”多得多。这或许一方面在于法官辞职当律师,只要满了法定最低服务年限要求,随时都可以先当实习律师再转正;而律师要当法官更多需要等待偶发的遴选机会。

  另一方面,恐怕更在于在当前法律人才市场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确实存在价格剪刀差,同等能力、水平的律师比体制内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律师在体制外还更为自由,各种约束也少很多。而对比律师与法官等职业,要说职业尊荣感和所承受压力,可谓各有千秋、各有难处。很难讲,体制对于律师有吸引力。

  “梧桐萋萋,有凤来栖。”如今梧桐已然挺立,却似乎并未足够茂盛以普遍性地吸引凤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对法官与检察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要求的落实,体制内的“梧桐”一定能够实现“有凤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