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预算法治化是构建法治政府必由之路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健全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自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在国家层面的协力推动下,掀起了一波预算公开改革的热潮。然而,按照现代预算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从宏观视角考察我国预算公开的成效,不管是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还是效果,都与财政预算透明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何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遏制行政腐败的空间,需要追根溯源,从国家财政预算的法治化做起。

  预算法治化,必须打造权力受严格控制的法治体系,确保行政官员不能肆无忌惮地拿纳税人的钱开销,从根本上切断行政腐败的链条。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立法控制。预算是立法机关制衡行政机关的重要方式,通过法律手段从源头上控制政府的支出,势必会引起政府自身在组织体系、职权结构、日常开销等方面的连锁反应,从而实现政府行政的廉价与廉洁。预算公开透明必须借助法律规制手段才能实现,而预算权则作为法律规制的核心范畴。另一方面,就机制的整体运行而言,其核心就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制约机制的完善,变“暗箱操作”为“阳光财政”,由“行政预算”转向“法治预算”,进而构建起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长效机制。唯有实现各主体间预算权的有效制约和合理监督,才能保证预算公开走向法治化。

  现代法治国家预算权规范化的发展先后诞生公法进路和私法进路,预算法治化的实质在于实现预算权的规范化。中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发展进路需结合财政分权体制。但当前我国预算权的配置与监督在两条进路上都面临着一些困难。尽管如此,我国预算法治化的进展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增加至101条,并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因此,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健全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应该看到,预算公开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公共财政制度,在中国财政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将通过持续不断学习与发展的实践,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