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学:农民兄弟的“贴心”法援律师
执着法援15年,跑赢诉讼“马拉松”。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法援律师金志学,为农民兄弟张雅宾伸张正义,不遗余力地提供法律援助长达15年之久,硬是凭着执着和信心跑赢这场诉讼“马拉松”,直至2015年年底拿到最后一笔赔偿款。
一波三折的起诉
金志学接手这起法律援助案件是在2001年春节过后不久,当时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已过去30多年了。
1968年5月30日的上午12时许,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巩王村某生产队机工宋某正在进行脱粒机试机,11岁的张雅宾和几个小孩在一旁玩耍,宋某不但没有制止,而且在试机结束后卸下皮带就走了。张雅宾的左手不慎被仍在高速运转的脱粒机轧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被截除左手臂,生产队为此仅仅支付了400元医药费。张雅宾成年后向村委会提出给予经济赔偿和安装假肢的请求,但未能如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金志学为此双管齐下:一方面千方百计搜集一切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证明张雅宾每年都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的证据;另一方面,认真研究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看看有没有超过时效。
机工宋某是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主要证人,金志学决定先从他入手。谁知,当金志学找上门时,对方非常抵触,一口咬定此案与机工没有任何关系。不仅自己不承认责任,而且请来村里另外一名机工作伪证。
无奈之下,金志学改变策略,找历任村干部证明。可是,由于事关村委会的赔偿问题,不少村干部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在好不容易做通工作答应出来作证后不久却又反悔。更有甚者竟然作伪证,并公开叫嚣“张雅宾就是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面对一只只“拦路虎”,倔强的金志学不但没有退缩,而且旗帜鲜明地祭起了“追究作伪证者法律责任”的大旗。也许是受到法律震慑作用的影响,不久,金志学终于从村治保主任、张雅宾儿时伙伴等知情人那里获得一系列证据。
到2001年5月,金志学终于完成了张雅宾将村委会起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所需的所有材料。用他的话说,“终于迈出追求公平正义的第一步”。
姗姗来迟的判决书
2010年10月,张雅宾收到一份姗姗来迟的判决书。张雅宾起诉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如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应当赔偿张雅宾损失”,但是,张雅宾的诉讼请求却因为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被驳回。对此,为了这起案件而将《民法通则》第137条精神研究透了的金志学坚持认为,张雅宾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为此继续代为上诉。
2002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村委会相关领导一反常态,表示愿意为张雅宾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每年给予张雅宾适当经济补偿等等。基于此,张雅宾决定撤回上诉,接受调解。然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村委会却未能兑现其承诺。
2004年4月起,在金志学的帮助下,张雅宾相继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理由都是“超过诉讼时效”。
面对一而再、再而三的败诉,金志学一方面鼓励张雅宾不放弃,另一方面继续准备材料。一天,金志学在查阅资料时翻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写的一本书,突然眼前一亮,何不将张雅宾的相关材料寄给专家,听听权威的声音呢?在经过一段漫长的等待后,金志学终于获得“关于张雅宾人身伤害一案时效问题的看法”的回复,专家明确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金志学趁热打铁,于2005年4月再次代理张雅宾向省高院申诉,并附上梁慧星教授的“回复”。200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08年12月依法做出裁定,将案件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一天,身为法援律师的金志学热泪盈眶,用他的话说,“这不仅是对我金志学乃至梁慧星教授观点的认同,更是对公平正义实现的喝彩!”
好事多磨的法援案
2010年2月1日,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当年10月15日做出判决:大豫镇巩王村村委会赔偿张雅宾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用总计232216.8元。至此,张雅宾与村委会历时40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终审胜诉,巨额赔偿,按说,律师的任务至此已圆满完成。但是,金志学却并没有轻松,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告诉他,关键在于执行。只有执行到位了,才真正还了张雅宾一片蓝天,法律援助才算援助到位了。2015年年底,张雅宾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终于全额到位。
法援为民。勤勉敬业的精神、坚韧执着的态度、德才兼备的修养是金志学律师赢得当事人信任与尊重的魅力所在。大家这样评价金志学,说他是一名专业、精业加敬业的好律师,他用真诚和无私的奉献爱抚了受援群众的心灵,通过他的技能和热情谱写了公平与正义,因为他的出色表现,此案相继被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好案件”“江苏律师十佳侵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