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丢票全款补票,实名制何用?
乘客罗小雨的火车票丢失,向检票人员出示订票短信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交全价票款并加收两元手续费。罗小雨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罗小雨败诉。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由于双方争辩激烈且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从法律的角度讲,乘客坐火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补票加手续费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会冒着不能乘车、不能出站的风险故意弄丢车票,给铁路部门添麻烦。丢票乘客网上购票记录清晰可查,购票短信、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一应俱全。铁路部门行个方便,允许乘客乘车、出站,有何不可?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行业权力谦卑,主动修改霸王条款。铁路行业引入并激活市场竞争,打破“铁老大”垄断局面,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