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调对接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尚有功课要做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近日挂牌成立。这是前海法院建设全国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的又一项重要探索。据介绍,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着力推动调解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既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商事调解,也包括行业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在调解方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创新和推动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并确立调解前置、繁简分流、诉非衔接、无争议事实记载、涉港案件中立等第三方评估以及司法确认等9项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机制的高效有序衔接,增强诉调对接的法治化、规范化。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调解制度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愈加明显。“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与“公正高效”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冲突愈加凸显,单纯的当事人主义在司法环境贫乏的中国,还未能发挥最优的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纯粹的职权主义又有违反司法公正的嫌疑。如何在有限的诉讼资源下,让纠纷快速公正地解决成为法院的新课题。一方面,通过建立立案前调解制度,与司法审判有序衔接,形成高速运作而公正有效的审判流程;另一方面,面对矛盾化解及社会维稳的巨大压力,国家提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旨在加强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的“综合治理”战略,而立案前调解作为重要一环,担负着社会管理与整合的能动功能。
当前,我国社会自我消解纠纷的能力较低,因社会自身无法为成员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导致社会矛盾逐渐积聚,确立立案前调解程序,作为法院新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尤为必要,但由于在立法上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社会各界对立案前调解的认识也不一,甚至会出现当事人对立案前调解工作不配合的窘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而“积极引导”在具体方法上,就是要加强释明和说服工作,向当事人解释选择诉前调解的好处和根据,并告知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从而使调解协议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面,要确立立案前调解依据。将立案前调解程序尽快纳入立法议程,在有关的程序法中明确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立案调解程序的独立性,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社会各界对立案前调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使当事人能信任并主动接受立案阶段的调解。另一方面,要使立案调解真正发挥作用,在目前的情形下,必须加强立案前调解的流程管理,完善立案调解的有关程序,时间上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克服随意性,但关键步骤必须到位,可以借鉴庭审的有关规定,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举证并表达意志,也使得调解员能充分查明事实,判明是非,不能为了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而“和稀泥”,更不能为了迁就当事人而随便“法外开恩”,置法律原则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