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壤污染终身追责”彰显法治进步
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国务院5月31日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其中明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土十条”还提出,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明确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土壤污染是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列的全球三大环境要素污染问题之一。但是,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土壤污染修复和赔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仅仅散见于有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够、对责任者的震慑也不强,这就致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宣誓”显得苍白无力。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在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们需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用制度管人,按法治办事,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规则破解“毒地”困局,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走上法治轨道。为此,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首次提出将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追责,强调在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的同时,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有利于唤起更多人的环保意识,促进社会监督,对违法排污企业、地区形成压力,这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值得全社会高度关注。
如何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一再叮嘱: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可以想见,唯有对那些违规批建高污染企业而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实施严厉的终身追责,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有效遏制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GDP增长的现象。同时,才能避免一些地区的环境保护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能够通过污染预防使耕地与环境获得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