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企业应依法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企业依法应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规定》根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企业依法应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导企业接收教师进行实践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推荐、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经费投入、表彰奖励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比如: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对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规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一方面,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央企、国企等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