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自杀坠亡戳中安乐死隐痛
5月13日上午,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位70多岁的癌症晚期患者从9层楼坠下,当场死亡。民警在老人身上找到遗书,老人称此举是自己的选择,和医院没有关系,叮嘱子女不要医闹。
因不堪重病折磨,七旬老人无奈选择坠楼自杀,以这种惨烈的方式毅然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令人唏嘘伤感,也让人深思:除了跳楼自杀的悲壮和惨痛,就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可以让老人更安详、更从容地与人世告别?
事实上,老人的悲壮离世,再次戳中了“安乐死”的隐痛。“安乐死”意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广义上是指安然去世,狭义上指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即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再人为延长其死亡过程,而停止治疗抢救,或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
安乐死,尤其自愿(病人要求或同意)安乐死的宗旨,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避免病人死亡时的痛苦,让其“有尊严”地死去,也是为了彰显社会的包容和文明,同时节约了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
但无论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抑或法律界,“安乐死”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支持、或反对,或区别对待。矛盾的争议焦点,集中于病患解脱痛苦的权利,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之间。这也让“安乐死”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或法律盲区。
学术上的讨论、争议可以一直存在,但“安乐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日益关乎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权益而亟须摆上桌面解决的现实问题、社会问题。而即便将成熟的理论用于实践,付诸实施,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予以兜底,也是任何医疗机构和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一切讨论和争议,应该归于法律、止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