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从宽机制需要引入协商性司法模式

  “我自愿认罪,检察机关不仅帮我快速办理,还为我减少刑期。我一定吸取教训,再不做违法的事情。”据了解,卞某的案子不仅半个月不到就判结了,原本至少要75天的刑期也只判了60天。之所以判得快判得轻,与一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笔录》密切相关。20163月初,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意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如自愿认罪,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卞某成为这一机制出台后的第一个受益者。

  认罪协商,也称辩诉交易或诉辩交易,是基于诉讼的经济与效率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所指控的犯罪进行协商,检察官根据协商结果决定起诉的罪名与罪数、刑罚的种类与期限等,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协商结果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一种诉讼便利制度。从司法实践看,认罪协商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实行并客观存在着。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能充分或很快赔偿受害人,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检察院会以一些“恰当的”理由不予起诉,法院也会以“法定的”理由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当然,就具体制度因素来说,中国近似辩诉交易的做法,与英美国家辩诉交易的成因存在一定差异。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诉讼中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坚不吐实,案件很难向下一个诉讼阶段推进,因此类似“辩诉交易”的做法需要在侦查阶段就发挥实效,且这种效果需要持续到审判阶段。

  随着司法制度深入开展,完善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势在必行。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改革不是在孤立的环境中展开的,其必然以外在的社会背景及其他相关制度为给定的前提。传统刑事诉讼将“国家——被告人”作为核心问题导致被害人地位的逐渐消弭,并在量刑程序上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使得刑事审判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挑战和变革压力。在此背景下,协商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化的司法潮流,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无疑将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认罪协商提升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在刑罚上还实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协商过程本身就是刑罚教育矫正手段的体现,“认罪协商”程序有利于行为人更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有效实现特殊预防,轻缓化量刑建议也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在协商性司法背景下,检察机关推行“认罪协商”机制有其内在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其参与控辩协商的“筹码”,是协商性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其公信力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