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企业平等竞争的法治思考
西小虹
颂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原首席法务官
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属于关系概念的范畴。平等与否只能在比较中才能体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指权利、机会和规则适用的平等,而不是指结果意义上的平等。
书本的法律如何成为生活中的法律?
作为不同类型主体,身为“共和国长子”的央企和国企、“野蛮生长”的民企以及作为“远方的客人”的外企,他们的地位在实践中是否完全平等、没有差别,即事实上是否存在某一种企业类型高于另一种企业类型的情形?
在机会面前,是否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有针对性的、包括在行业开放、市场准入、资源分配等方面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及各种隐性壁垒,即事实上是否存在某一种权利类型高于另一种权利类型的情形?
无论是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角度,是否存在“看人下菜碟儿”的情形?
有没有某些地方政府还存在行政干预过多,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
有没有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流程不公开、不规范,加大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申请审批难度?
有没有一些行政或司法机构偏袒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有企业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从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明显违背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三五”时期,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显著特征,不同类型企业应该清楚认识、及时把握,加强自身建设,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把挑战变成另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不同类型企业能够真正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不可或缺。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个应该不单单只是人民法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