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宜对职业打假闪烁其词

    伴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让消费者维权变得更容易了,但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职业打假人,从野蛮生长到理性维权,走过21年。如今,他们更愿意被称为是建设者,“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在法律底线内索赔”。

    在讨论“职业打假”之前,我们必须厘清“职业打假”与“知假买假”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严格说来,“知假买假”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索赔盈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一类是狭义上的,“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不得不说,一些情况下,消费者确实可能有“卖假”需要,有些是出于买卖假名牌的虚荣心,有些则是因为某些地区假货横行,甚至已经到了不买假货无法满足日常消费需求的尴尬境地。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这些假货并发生了纠纷,生产者、销售者再以购买者明知产品是假货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职业打假”则不然,虽然他们在客观上对打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职业打假者绝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多倍赔偿利润。他们把买假当成买卖,购买资金只是赢利成本。在这种意义上,“职业打假人”并不属于消费者。

    此外,“职业打假者”虽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却受到《食品安全法》等涉食品药品法律保护,早在2014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使用的是“购买者”,而非消费者。上述司法解释发布后,被不少人误以为,“职业打假”为法律所承认,实际上却有着以偏概全之嫌。法律确实保护消费者因“知假买假”而受到的损害,在食品药品领域,也保护作为“购买者”的“职业打假人”。

    遗憾的是,职业打假人已经存在20余年,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规范。这一方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障碍。在非食品药品领域,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想要主张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举证责任则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可是,司法标准的不明确,容易产生类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司法公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伪造证据、偷换商品等不端行为。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规范打假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对各方进行正面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