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中院召开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网购合同纠纷增多

  本报讯(记者王涵) 31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2014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合同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实践提出法官建议。

  

网购合同纠纷增多

  据北京三中院公布的通报显示,2014315日以来,该院共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全部为二审案件,且均系消费者起诉经营者的案件。其中4件案件的产品经营者即生产者,其余37件均不涉及生产者的责任。

  在所有41件案件中,从案由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8件,占案件总数的20%;其他买卖合同纠纷31件,占76%;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件,占4%

  据北京三中院统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有明显增多趋势。三中院表示,此类交易行为因具有虚拟性、瞬时性等特点,涉及电子证据取证和认证等问题,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逐渐增大。

  对于日趋增长的网购合同纠纷案件,三中院认为,经营者在网上发布了具体明确的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站在正常状态下选购并确定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并进行付款,此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经营者就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假一赔十”的允诺具有约束力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进行3倍赔偿。实践中,有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打出“假一赔十”等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广告标语。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经营者为自己设定的相对于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构成单方允诺,既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假货,商家应遵守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兑现其作出的承诺。

  不过,如商家事先进行了“假一赔一”等承诺或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如证明其存在欺诈的,仍应按照新消法承担3倍赔偿责任。

  

食药品知假买假受保护

  关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以来存在一定的争议。北京三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为“知假买假”,对于购买者主张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同时根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更有权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且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无功效可认定构成欺诈

  此外,常有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在销售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商品时,使用了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对此,北京三中院表示如经营者确实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该商品确有该功效的,则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建议消费者提高证据留存意识

  

  消费者提高证据留存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注意保存消费单据,在消费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尽审慎审查义务,减少商品和服务的瑕疵。经营者应核实其交付流通的商品的合法来源,检查相关检验材料和卫生证书,并对相关产地、预包装、宣传语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审慎审查,确保商品和服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避免瑕疵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网络经营者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规范网购行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极其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布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以及注意事项、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撤回权等基本权益,减少交易漏洞,规范网购行为,发挥网购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