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入责任保险担保 北京市四中院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出新举措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2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民商事审判在财产保全中丰富担保方式,引入责任保险担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四起典型案例,这也是担保方式的创新举措。
据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在民商事案件中,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使得传统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充分行使通过保全预先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诉讼权利。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为更加有效地破解跨区划案件执行难问题,决定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取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
据了解,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在该险种中,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保全合同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则是提供 “责任担保”的主体。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是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作为一种新的保全担保形式,保险担保与传统担保相比具有几大优势:一是保险机构实力雄厚,赔偿能力强;二是保险机构信誉良好,运作规范;三是不收取押金及保函费,保险费率低廉,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四是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手续简便易行。从一定意义上讲,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吴在存说,这一创新之举的特殊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更好地满足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求,更好地发挥程序法的功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破解跨区划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