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街区式住宅区需有配套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在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上,《意见》提出,要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可以预见,街区制,开放式住宅小区将成为未来新建住宅的发展趋势。但推广开放式住宅小区,无疑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来支撑,以便更好地平衡业主利益与公共利益,减少推广过程的压力与阻力。

  单位大院逐步开放已成无可争议的趋势,近年来,不少机关大院尝试对公众开放,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住宅小区与机关单位有着本质区别,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据此,推广街区式住宅小区,势必对公共道路、公共绿地与属于业主所有的道路、绿地加以界定,避免业主财产处于模糊不清地带。

  从封闭式住宅区到街区式住宅,绝非易事。职能部门在部署城市未来发展“路线图”时,势必要顾及到业主权利,谨防业主在权利受损后产生抵触情绪。唯此,方能不增加业主负担,减少业主在安全、便捷、成本等方面的顾虑,进而逐渐扭转业主的原有意识,慢慢接受街区式住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