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亮在与时俱进
物权与债权被誉为近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加之契约层面的合同法则,让社会经济活动、财产流转能得到法律最公平、最有力的支撑。因此,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实现公民财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步骤,而其实施8年以来出台的首个司法解释值得深入解读。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次司法解释大都针对审判实践中遇见的适用问题。例如在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的基础关系问题上,基于不动产物权往往以登记为要件,但其具体登记行为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间物权关系产生纠纷时,往往陷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境地,这不免导致推诿或者多头管理的状况发生,此次司法解释瞄准现状,通过规范性阐述厘清了二者关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冲突问题。
法者因时而化。随着船舶、机动车甚至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增加,与特殊动产所有人名不副实的受让人逐渐增多,相应的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出现利用物权法中“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受让进而伤及实际权利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本次司法解释规定除例外情形外,明确否定了受让人虽支付对价但未经登记的,转让人的债权人对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主张。
同样,针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本次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化与细化,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填补了该立法领域的空白,完善了相应的权利行使框架,对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善意取得广泛存在于各种财产争执中,对于受让人是否“善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物权变动的相关权利,本次物权法的司法解释通过对多种客观情形的表述,通过客观论及主观。与此同时,还对受让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从而翔实了相应的排除机制,为善意取得构建了更完整的规则体系,具有进步意义。
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时间、文书种类的要件界定争论,本次司法解释也采取了列举式的目的性限缩解释,从而实现了定纷止争。综上而言,本次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立足于司法实践,也必然有效指导相应的司法实践,可谓实现了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