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不出庭应诉也是为官不为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

  对待“民告官”诉讼,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理应积极应诉和出庭,使得“告官见官”,官与民在法庭上平起平坐,如此方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官方对诉讼本身的重视,和官对民的尊重,同时通过法庭上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程序,让“民”的诉求及其理由得以清晰、充分地展示,让官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得以公开、透明,从而在法庭上,让“民意”“官意”充分释放、沟通、博弈和协调,有利于钝化消弭矛盾,实质性解决问题纠纷,碰撞出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的法治文明之花。

  无论是去年5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不同于普通诉讼主体,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法律义务,并没有不应诉出庭、放弃诉讼的权利。除非例外情形,“告官见官”应是原则和常态。该制度设立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破解“民告官不见官、法官审案不见官”的现实困境,监督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权威。

  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成为“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这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显得格格不入。而“告官不见官”,对法院判决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怠于执行,使得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搁置,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落空,凸显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也是有权任性,是另一种“软腐败”,相关监督问责机制也应紧紧跟上。

  实践中,一方面,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例外情形,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细则性规定,封堵法律“漏洞”,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情况,建立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及其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对行政机关或其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未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问题整改等情形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