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还需配套措施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重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国务院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监护干预机制,“留守儿童监护人半年不履责可撤销资格”,既是对广大监护人依法尽责的倒逼,也有利于为留守儿童权益兜底。

  此前,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也没有明确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人员、单位的范围,一直以来鲜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司法案例。

  此次意见的出台有效填补了法律空白。一方面,意见细化了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三种情况,明确了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资格,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同时,意见针对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了强制报告机制,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而未履行义务将被追责,这有助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不过,与撤销监护人资格相比,对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更为重要。一句笼统的“另行指定监护人”,显然不是一个圆满的答案。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但对于许多留守儿童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年事已高,兄姐没有或同样年幼,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难以得到落实。再加上,这些孩子只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不属于孤儿,无法入住孤儿院,甚至不能被收养。

  未成年人保护是“家事”更是“国事”。当父母不具备监护人能力和资格时,国家有权利和义务承担起儿童监护的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不能一撤了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实现政府职责与家庭责任的无缝对接,才能确保广大留守儿童得到更好关爱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