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25人涉嫌职务犯罪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在介入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中,依法对25名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19人涉嫌玩忽职守罪,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12人同时涉嫌受贿犯罪。

  20158月,检察机关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11名涉嫌渎职犯罪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后,继续深入查办事故背后所涉职务犯罪,又于20159月、11月先后对14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据“8·12”检察调查专案组负责人介绍,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和政府监管失职渎职等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及职能主管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危化品项目呈报审查、规划审批、经营许可、日常管理、监督纠正等环节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中,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纵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天津港(集团)属地管辖职责履行不力,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不作为;海关部门违规批准设立监管区并日常监管不力,放纵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安监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瑞海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审批验收瑞海公司建设工程,为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创造条件;海事部门违法违规审批,为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副巡视员王金文和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帮助瑞海公司违规通过改造工程安全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