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首例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葛优 通讯员张玉卓 王长安) 日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据悉,这是长春市查处的第一例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

  九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4月初,在自己经营的保健食品店内,销售保健品“稳糖御方”。九台区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李某某进行过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

  在明知“稳糖御方”含有毒有害物质后,李某某并没有就此收敛,于201412月初出售给王某“稳糖御方”4盒,20141224日出售给史某某“稳糖御方”16盒。经查,从20144月到201536日,李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经检测,李某某所销售的“稳糖御方”中含有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长期大量服用含有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的药物,会造成低血糖症、肾上腺皮质功能衰退、致畸等一系列严重不良反应。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