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太脏罚款”应有三个前提

  车脏了,过几天再洗;剐蹭后车漆脱落了,有空再去补……这些情况以后在南京可能就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上路的机动车有碍市容观瞻最高可罚款2000元。

  “车太脏罚款”的规定一经披露,立即引来各方争议。这种争议本身,就折射出脏车破车管理面临的矛盾和尴尬。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讲,车容也是市容的一部分,车辆带有明显污迹、泥土,的确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而从私权的角度讲,根据《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车主洗不洗车、什么时候洗是自己的权利,公权力不宜过分干涉。

  当然,应该看到,南京出台这样的规定,初衷并不是干涉公民的权利,而是希望对车容车貌进行规范和引导,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形象。作为城市的一分子,我们每个市民也有义务及时清洗车辆,不仅自己看着舒心,也是维护城市大家庭的环境。不过,车身脏的原因有很多,又涉及多种权利的利益博弈,必须科学制定执法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但在笔者看来,罚款应有三个前提。其一,车身太脏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其二,车身太脏造成一定的后果;其三,先教育再处罚。如果有关部门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开罚单,难免引发市民的反感和抵触情绪,陷入“以罚代管”“执罚经济”的质疑漩涡,背离了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