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组织部长立规是迈向治本的第一步

    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湖南省近日出台规定,对如何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组织部、组织部长,在很多人眼中,是炙手可热的重点部门、重要领导,承担着党委管理和使用党员、干部、人才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组织部长如果律己不严、情趣不高、用人不公、为政不廉,在组织工作中任人唯亲、以权谋私、拉帮结派、贪污腐败,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污染社会风气和官场生态。

    打铁必须自身硬。管好干部就必须先管好组织部长,组织部长管好了,才能进一步刷新吏治,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才能让组织部长摆脱各种干扰,凝心聚神、干好主业,从而实现净化政治生态、弊革风清,重塑干部形象、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湖南省出台相关规定,重申组织部长任职回避、交流轮岗等事宜,从严加强组织部长队伍建设,可谓切中了时弊,找准了病灶,具有积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实际上,为组织部长立规,只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与深化相关条例,其初衷虽好,但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于实践检验。但无论如何,湖南为组织部长立规,是迈向治本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充分条件,不是治本的全部。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限制权力,制衡权力,监督权力,把官员的权力关进笼子,这才是吏治制度化的根本所在。所以,要让异地调任、交流轮岗干部的吏治边际效益最大化,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用“权力清单”编制好“制度的笼子”,适时向限制权力这一吏治治本的目标再跨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