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个案退款”不掩进步意义

    “实名买的火车票丢了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备受关注,浙江大学本科生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127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昆明铁路局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全价补票款。

    以当事人和解的形式结案,而不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泾渭分明地指出火车票“丢票须再买”的对与错,今后对社会起到普遍示范作用,因而给关注此案的公众留下“意犹未尽”的遗憾,而且诉讼费用50元还由当事人各半负担,显得“各打五十大板”,谁也没有“输赢”。但是如此调解结案方式,即便强调“个案退款”,仍然不掩进步意义。

    改革、发展是一个渐进趋善的过程,铁路部门从体制“坚冰”的打破到运输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也是如此。虽然是调解结案,是“个案退款”,但本案中“铁老大”表态以此案为契机,加快推动相关服务环节的优化等,就是一种进步。无论是当事人自愿调解还是法院强行判决,正是个案诉讼维权的点滴推动,让合法权利越来越得到尊重,让是非对错越来越清晰,让行为规则越来越明确,最终推动法治环境的不断进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