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前提是“依法”

——访绛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任杨晓鹏

 

  “无论是法院诉前调解,还是巡回法庭,其本意是为当事人低成本、无成本、短时间地解决纠纷,突出的是法院延伸服务功能。”山西省绛县法院诉前调解中主任杨晓鹏称,“但调解的前提是依法,人性化、服务化地用法律帮助当事人。”

  有着近20年法官资历的杨晓鹏,分别经历过基层法庭、立案庭、行政庭等岗位,从2011年开始参与筹备绛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随后任调解中心主任至今。他认为,“诉前调解相比较庭审的最大优势是气氛比较缓和,通过感情沟通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相互让步,依法而调,双方比较容易接受。但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前提是依法和公正。”

  “其实,有些案件双方都在斗气、找面子,如果心平气和,相互体谅,根本不需要打官司开庭审理。”杨晓鹏在调解工作中慢慢摸索出经验,“有时候当事一方知道自己有错,但为了面子也要闹。”他举例:该县王某与满某因退婚返还彩礼发生纠纷,两家人为此发生斗殴,王、满两个家族也参与其中,群体性斗殴事件一触即发。法庭受理案件后,顶风冒雪先后九次到原、被告家中,从法、理、情等方面进行宣传、说明、解释、劝导,并邀请村干部与双方家族有威望的老人参与调解,年轻法官做年轻人的思想工作,年长法官做老年人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及其家人被法官贴心的话语和细致反复的工作感动,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开庭审理,是可以暂时解决问题,但未必能让双方心服。有可能上诉,或者再发生拒不执行等纠纷。”杨晓鹏称,绛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强调和坚持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经过几年探索实践,绛县法院在调解方式和渠道上取得很大成效。在诉前调解中心的基础上,该院以派出法庭为主导,依托乡镇司法所,借力民调委员会,在法律辐射效果明显的地方、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在矛盾纠纷集中多发的行业,建立起12个巡回调解室,使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与职能,延伸到最基层、覆盖到最前沿。

  同时,该院建立健全民事大调解网络,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在全县农村、厂矿、企业、学校、社区、街道、行业建立调解网络,实现小纠纷不出组,中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特大纠纷不出县的目标。

  谈到调解工作经验,杨晓鹏总结为:缓和气氛、案例释法、心理疏导、亲情谅解、联动促调、互谅互让、依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