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旅客二次购票”游走在法律边缘
近日,浙大支教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就此,铁道部门回应,此前铁路部门遇到两人共用一张票的情况。铁路部门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
2012年10月10日之前,火车票遗失是不能挂失的。1997年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1997年,铁路部门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并非如今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另一方面,车票也并没有实名制,车票和钞票是一样的,并不和个人身份信息挂钩,谁持有就意味着谁拥有车票的所有权利,车票是权利的唯一凭证。相关规定和当年的时代背景是相匹配的。
而车票实名化之后,事实上,乘客买票是和铁路部门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在实名化之后,火车票就并非合同本身,更非权利唯一的凭证,只是合同书面化后的纸质文本。火车票丢了,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补票只是将这份合同再度书面化。当然,因此对铁路部门造成的成本损失,需要由乘客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
在各方要求允许挂失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铁路部门制定了内部规定,从当年10月10日起,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可挂失补办。这次变革并不彻底,铁路部门单方面规定旅客实际上要重新购买一张新票,在持补票乘车时,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还须由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最终,乘客还必须在到站24小时内申请退款。
其实,铁路部门为补票设定如此不合理的要求和程序,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违反合同法要求,也违反了反垄断法。该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铁路部门在铁路运营行业中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因自身运营漏洞产生的各种苛求也正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了订立铁路运输合同,乘客无从选择,只能被迫接受,这就有了霸王条款之嫌。
而更严重的是,设立如此繁琐的补票程序和限制,铁路部门是想将自身运营漏洞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乘客。本次铁路部门回应,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他人拿着原票逃票。实际上,这个理由并不符合逻辑。如此理由要成立必然有一个逻辑起点,这就是实名制验票并没有完全落实,有人可以拿着他人身份的票上车。可是,若是验票没有严格实现实名制,那么即便让丢票乘客补票,逃票者也照样可以上火车,大不了不在票面所对应席位呆着即可。
丢票旅客是否“二次购票”和是否有人能够逃票本没有半毛钱关系。可以说,让丢票旅客“二次购票”不仅无理,更是无用。如此简单的道理,铁路部门自然也能想通,可为什么还这样规定呢?或许还有着拿不出台面的理由,这就是若让旅客轻松补票,市面上就可能出现更多废票,增加验票成本。而提高补票程序成本,旅客自然就会把票看得更紧一些。可是,这一切已然侵害了旅客的权利,使铁路部门游走到了法律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