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不当交往让法律生态回归自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交友有多重境界,而畏友最为难得,古人释为“道义相砥,过失相规”,即在道义上相互砥砺,出现过失时互相规劝。有趣的是,按照现代诉审辩的等边三角关系以及各自职责来说,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更应是畏友关系,即基于法定职责,分别行使各自权利,以证据、事实剖析相砥,在法律范围内直言相规。

然而,长期以来三方关系的不均衡状态,让辩方及当事人在庭审中地位矮化,更寄托于外界交往中通过利益输送来寻求庭审所难谋求的优势地位,由此通过当事人寻找中间人牵线搭桥,司法人员通过介绍律师获得更多利益输送,律师通过请吃、玩乐、高价物品借用等等方式进行感情投资等也就不难理喻。

这些不正当关系的构建危害性显而易见:当司法人员内心确认的公平正义已然被利益侵蚀,其衡量是非标准的天平就难免不发生偏移,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断标准亦可能被利益化所取代,随之滋生的司法腐败、污染司法生态、破坏法治信仰的恶劣结果就难以避免。

由此可见本次“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有着极强的指向性,不仅衔接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也直接对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借款、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行为进行了明文禁止,从而斩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律师及中介组织间的利益输出关系,让法律生态回归自然。

基于联合发文,规定内容更多还是通过原则性表述进行表述,在某些方面就不免笼统,如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范围界定,又如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的相应审批规定以及不明状况接触后的相应的呈报流程和备案机制等等,这都有待相关部门通过配套规定进一步落实。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防止该规定在落实中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部分司法人员将规定异化成“软拒绝”接触当事人及律师的理由和借口,或者化规定为门槛,让律师及当事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让原来的“勾肩搭背”关系变成“相忘于江湖”,而这种阻断式、隔离式状态显然也不利于法律共同体的良性发展。

由此,要实现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良性互动,要构建法律圈的君子之交,不仅有赖于对惩戒不正当关系的具体落实,也要实现良性和正当关系的有力推动。但更为重要的,还是要扭转长期以来的当事人、辩方庭审弱势状态,也只有实现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平等、诉讼和司法的公开透明化,这种多方关系的扭曲状态、利益传输的基础才能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