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尸男童”事件,非要让家属去打官司吗?
近日,河南信阳市政府有关工作组就“走失男童获救助半年后死亡”一事,向家属出示了一份赔偿清单,家属获赔合计133946.15元。清单同时注明责任划分,其中死者自身患恶病承担70%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责任。家属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如此责任划分着实让公众倍感震惊、费解。截至目前,当地政府并未对方案制定依据给出合理解释,是方案着实荒唐实在解释不通,还是过于任性不屑于解释?有待进一步追问。实际上,方案表达了这样一种逻辑:“孩子患病、家长监护不力、救助站管理过失都是孩子的死亡原因,那么,孩子、家长、救助站都需承担责任,孩子直接死因是疾病,那么他就应该负主要责任。”
其实,这种推理混淆了不同层次原因之间的逻辑关系,偷换了概念,更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确实死于疾病,但孩子并非天生患有致命恶疾,责任划分并不能归责于疾病本身,而需要挖掘导致孩子身患恶疾并死亡的种种原因,再根据相关原因主体的过错情况来划分责任大小。当地政府的错误逻辑无异于将他人暴打成重伤,然后要求对方就自身身体不过坚强而承担主要责任,而打人者却承担次要责任。如此逻辑着实荒诞。
实际上,每一个处分就意味着一份经官方权威认证的失职,有失职就有法律上的过错,就该产生法律上的责任。除了救助站失职,通报还认定,两地派出所因未及时采集录入信息、未通报警情存在失职行为;医院在男童入院后检查不全面,治疗效果不好,在其第二次入院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存在工作失职。
另外,当地工作组的责任划分并非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划分,只能当做是工作组代表当地政府给出的一份责任自认。如果家属有异议,可以将责任各方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但这份政府自我责任认定是否遵循法治原则,是否尊重家属权利,是否客观公正,也体现出当地政府是否具有妥善化解这起纠纷的诚意和责任心。我们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切实拿出诚意,放下面子、秉公而断,别再让家属承受诉累,让家属的心灵伤口早日得到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