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

    被告人宋兴富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内江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

    从被判死缓到改判无罪,可谓天壤之别,轻重转换之间,是法律的审慎,是对生命的敬重。

    一审中,被告人宋兴富认可检方指控,自认其“罪”,法院予以采信并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但四川省高院未予核准并依法发回重审,内江中院重审后发现虽然被告人自证其“罪”,但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且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其无罪。

    从省高院的不予核准死缓判决到中院重审改判无罪,体现出应有的法律思维和刑事司法理性,即: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

    首先,虽然被告人自认有罪,但司法机关并不能“顺水推舟”,草草定案,仍有查明案件真相的义务。省高院不核准死缓判决并发回重审,就是未简单以被告人的自认其“罪”来定案,而是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重审法院进一步查明真相,做到既不放纵罪犯,也不冤枉无辜。

    其次,不予采信被告人的有罪自认,是贯彻“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必然结果。由于事实是时过境迁的存在,法官只能凭案件证据回溯推导过往事实,也即真相系于证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且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达不到刑事定案的证明标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改判被告人无罪。

    再次,刑事案件中的“自认”,不同于民事案件中的“自认”,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或被告对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或者对方陈述、主张及诉求,予以承认或自认的,则对方无需再举证证明,自方反悔的则要另行充分举证。但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适用证明标准相对民事案件要严格得多,哪怕被告人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而不能“口说无凭”“自说自话”。

    严格刑事证明标准,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是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司法理念的体现,是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不断发生、防范冤假错案一再出现的有效举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呼唤。在人命关天的大问题上,“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杀”,应该成为全社会尤其司法人员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