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见义勇为门槛高不可攀

  201452416时左右,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1单元6楼的孟卫东家忽然冒出火苗,而在他家的阳台上,9岁的男孩小哲惊慌失措、失声痛哭。58岁的何艳在实施救人的过程中,被从6楼跌落下来的小哲重重砸在腿上,导致左腿胫骨、腓骨3处骨折。何艳的儿子提出见义勇为申请,得到的答复是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是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此称号。

  “见义勇为”,这个曾经让国民久违且急盼救赎的社会稀缺物,近年来正朝着渐成人们生活常态的趋势发展。不过,乐见各地纷纷为见义勇为社会援助立法、大幅提升奖励标准的同时,人们又不得不直面当事人常常陷于见义勇为申请难的现实尴尬。面对“群体参与”也能成为当地官方拒评何艳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神回复”,人们不禁要问,“见义勇为”莫非要成可望不可即的“镜中月”?

  也许,给“见义勇为”下个明确的“定义”并不难,人们也可以为此列举出若干个具体的行为表现,但即使再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行为举例,恐也难以穷尽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比如,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舍己救人,存在行为瑕疵的见义勇为等等。回到本案,“群体参与”能否成为拒评“个人”见义勇为的理由?且不说见义勇为本身就有对“先进集体”“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先例,即便是从何艳在群体中的作用而言,其在救人过程中的“主动”“主导”也是显而易见的。

  人们不解,当地官方刻意规避何艳“见义勇为”属性究竟意欲何为?是不能降低标准严格“把关”,还是害怕“花钱”不愿奖励?套用那句“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了自己为什么要出发”的广告语,笔者想说,我们当初制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究竟是为了什么?面对当事人“听说申请见义勇为能够有些补助和保障”的由衷信任和满心希冀,当地政府将其拒之门外,其可能挫伤见义勇为的负面效应又当如何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