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条丢失以录音起诉被驳回 视听资料需其他证据佐证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13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后来被原告的同居男友私下拿走,原告只得打电话给被告,在电话中让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并录了音。之后,原告持该电话录音将被告诉至平湖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庭审当天,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明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告仅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首先,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不能确定;其次,录音中的通话对象是否为被告也不能确定;且借款何时发生、发生后被告有无归还过、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问题仅凭电话录音均不能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视听资料应结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视听资料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