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承租人家电受损 出租人要不要赔?

  郭先生在宁波经营小家电商品,因业务需要,去年底,他在向沙某承租了一间简易房摆放商品。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宁波地区遇短时强降雨,因排水不畅,且租房的地势明显低于周边房屋,致使积水经卷帘门缝隙进入租房,导致部分家电被淹,损失至少5万元。经了解,沙某的这间简易房系其自搭,属违法建筑,郭先生为此向沙某索赔,但沙某以天降暴雨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司法实践看,构成不可抗力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不能预见的偶然性,即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其发生纯属偶然,其判断标准一般有两个: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二是主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到。二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性,即该事件的发生必须是因为行为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致,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止它发生。

  天降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不可避免,但实际生活中,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因而难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租房内的家电被淹系因出租人沙某违法建筑房屋所致,其应当预见暴雨会导致排水不畅等情形而未引起足够重视,故其对家电被淹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郭先生对沙某房屋排水不畅的预见性和防范不足,也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