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需完善侵权判定规则

在日前开幕的2015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上,多位版权专家、版权产业从业者指出,互联网不是要毁掉传统文化产业,而是要通过建立版权制度,推动优秀文化成果的涌现。针对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并从中非法获取大量利益,几乎占据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半壁江山的现象,与会专家认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应该加强联姻,但方式应该是在法律与自律的基础上,从“窃取”走向“合作”,开展版权合作,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实现合作双赢。

近年来,关于网络版权的诉讼和纠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著作权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居高不下。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与资源的主人发生了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及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制止和处理十分不便。而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或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对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助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制定相应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实现法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民事保护方面,尽快完善关于著作权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扩充和完善,明确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位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并建立专门规范管理网络传输行为的机构;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典在著作权犯罪方面与现行著作权法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保证刑法典能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更好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