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司法鉴定制度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部将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动将环境损害、司法会计等司法审判急需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
如果说,司法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鉴定则是其中最具威力的武器之一。按照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其对裁判结果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作为一种科学手段,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技术水平、主观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客观上允许有所出入,但现实中一些情况确实太“离谱”,不能不让人对其信任度大打折扣。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尤其是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必须求真务实、严肃规范。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的批评声不绝于耳。由于国内原有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从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的内部鉴定发展演变而来,同时,在高校、科研和医疗机构也有相当数量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无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形成了机构分系统,多层次设置,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鉴定格局。从司法权制衡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司法鉴定尚未走出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怪圈,而这恰恰是确保公正司法不可遗漏的一个关键环节。
早在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由分散向集中管理迈开了可喜的第一步。但要从根本上结束司法鉴定目前“没有规则的游戏”状态,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尽快制定规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按照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短时间内初步建立起新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要求,初步建立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执业管理制度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另一方面,实行鉴定人员注册制,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推行错鉴追究制和赔偿制,建立起司法鉴定队伍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逐步实现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科学、高效、公正的轨道。应该说,立足现实,加快建章立制步伐,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构筑一道严密的“科学防线”,不仅是保障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