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办案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要求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恪守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这也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的题中之义。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实际行动推进这一意义重大的司法改革。这一规定的颁布为改革奠定了基础,但实际效果还要依靠各个司法部门的具体实践。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当务之急是在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处理四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司法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甚至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影响了司法工作人员独立办案和司法公正。比如,在一些法院的审判中,人民群众打官司,最担心的是对方在法院内部有关系,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审判。

二是处理好各个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我国司法体系主要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大部门组成,“公检法”三个部门之间,由于平时工作中的联系较多,“熟人”普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打招呼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三是处理好司法部门与领导机关、行政部门的关系。在我国,“公检法”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有割不断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领导的干预一度成为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人员应科学处理上级机关领导与司法个案之间的关系、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司法部门能够独立办案。

四是处理好司法部门与社会舆论的关系。舆论监督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力量,中央向来重视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些司法部门碍于舆论的压力,扭转原本正确的司法程序与司法审判,以舆论为导向进行司法审判,进而影响司法公正。要保证司法部门独立办案,就要避免“舆论审判”,就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正确处理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

此外,社会力量对司法部门独立办案也有影响。比如司法机关退休干部、律师等,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可能通过种种方式打探案情,或利用他们在司法部门的“熟人”过问、干预办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司法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司法规律。司法规律的重要一条是司法人员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不受外界干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保障司法的公信力。中央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行“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无疑是在保障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上走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