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法律给“事实孤儿”接上亲情链条
“事实孤儿”是一个尚未被社会广泛知晓的群体——他们的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患有精神病、重残、重病、正在服刑(3年以上)等,另一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抑或是非婚生、遭遗弃后被收养,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58万“事实孤儿”急需救助。
“事实孤儿”,顾名思义就是并非孤儿,但却在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的儿童。他们与孤儿相比,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生存问题。相对于生活的窘迫,“事实孤儿”缺乏精神上的关怀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有“事实孤儿”的监护规定,却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一方面,法院只能在接到申请之后才能作出撤销和转移监护权的判决,但依靠未成年人自身基本无法提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主管部门或所在的基层组织,也担心撤销监护权后无人“接手”,给自己增添“麻烦”,往往又不愿提起申请。谁来负责“事实孤儿”,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个盲区。
让“事实孤儿”与正常孩子一样健康幸福成长,需要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和社会大众伸出援助,更需要将这些人群纳入国家制度性救助体系。其中,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