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法院书记员写错案号

    在陕西一法院,两个不同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却出现案号一致的奇怪现象,被网友质疑“伪造案件”。323日,涉事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工作人员对此回应说,“书记员写错了”。24日,榆阳区法院表示,已给该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法院案号,是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时,按案件性质、管辖庭室、受理时间等进行序号编排的结果,每一个案件都对应一个独立案号。案号恰如案件的“身份证”,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执行、查询、管理和监督等。“同号不同案”现象确实不应该,应予批评纠正,网友为此吐槽也正常,但质疑“伪造案件”也难免夸张。

    事实上,出现“同号不同案”,审判人员误操作的可能性很大,而非故意枉法。而针对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民诉法专门规定了补救措施,即法院可通过“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说明情况、改正差错,并送达当事人。这说明立法上已经预见到法律文书“笔误”的情形,也反证法律文书“笔误”存在的某种现实合理性。

    站在公允、客观的角度,我们也无需过度解读上述“笔误”现象,毕竟是人都会犯错,只要不是故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工作中偶尔的“笔误”也情有可原,贵在及时发现、纠正,亡羊补牢未为晚。同时也要引以为戒,强化责任监督,“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能屡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甚至酿成难以补救的后果。